《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第17期)
本期解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六章——组织实施部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六章 组织实施
本章是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决策如何执行的规定。决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通过组织实施,才能真正使党关于机构编制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本章共六条,首先规定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实施工作的领导体制,其次明确了“三定”规定、请示报告、部门职责协调、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等机构编制组织实施制度或机制,最后确定了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十七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由党中央统一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党中央要求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本条是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的规定。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事关全局,涉及体制机制深层次变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统筹各方面情况,只能由党中央统一进行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党中央要求组织实施。《条例》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审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举措落地生根是地方各级党委的政治责任。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应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中央明确的改革调整任务坚决落实到位;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应当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中央有关部门应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情况加强指导和督导。地方各级党委推进改革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按照党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相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经党中央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本地区市县机构改革,研究制定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报党中央备案。各市县的机构改革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核批准。
解读《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解读(一)
本条是关于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规定。
“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基本含义
“三定”规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是对各部门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内容进行确定,按照统一的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印发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体例上,一般包括设立依据、职责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其他事项等内容。2008年、2013年机构改革沿用这一名称和体例。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三定”规定的效力层级作了进一步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经党中央批准后,作为中央党内法规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名义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两办”名义印发。省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经省级党委批准后,以省级党委办公厅或省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也是党内法规。同时,“三定”规定名称统一改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体例和内容上,改用条款形式表述。
本条所称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是指用以规范和调整各类组织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如《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也包括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及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单独印发的关于调整相关部门机构编制的通知等;还包括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三定”规定。
解读(二)
“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
“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一经批准发布,就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的“三定”规定作为党内法规,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不具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市县党委制定的部门“三定”规定作为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补充,也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体现。除党委、政府各部门外的其他各类机关“三定”规定,中央有明确要求的,继续按要求执行;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明确了严格的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是机构编制部门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的依据,也是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遵守的法规纪律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权限、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规定,严禁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严禁限额外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总量增加编制。出现违反“三定”规定的情况,必须严肃查处、及时纠正。
解读(三)
“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三定”规定作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明确部门职能定位、规范部门权力运行、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职责应当以“三定”规定为依据,不能越位、缺位、错位。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也必须按照“三定”规定核定的机构数、编制数和领导职数执行,不能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通过履行“三定”规定,促进各部门间和部门内部的优化协同高效。
解读(四)
“三定”规定可以根据形势任务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
根据形势任务不断变化的情况,也需要适时对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人员配置进行调整,以满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对运行一段时间后需要调整完善的,部门可以提出调整的建议,经本级编办统筹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也可以由本级编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改革要求,直接提出调整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涉及上级党委统一部署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请示上级党委;涉及党中央统一部署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请示党中央。中央对于部门“三定”规定有备案要求的,“三定”规定调整后应继续执行备案规定。经批准印发的关于调整相关部门单位机构编制的规范性文件,也应按照“三定”规定有关要求严格执行。
“三定”规定的日常调整,由编办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报编委同意后,以编委或编办名义发文明确,作为“三定”规定的重要补充,补充规定属于党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