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第13期)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6-03 】 【选择字号:

解读《条例》第四章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本条是关于研究论证方法的规定。

      本条对机构编制事项研究论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相关党内法规对党委(党组)决策过程中的调研论证也作出明确规定。例如,《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对于地方或部门提出的动议事项,各级编办必须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视情况对动议事项所涉及的发展历史、现实状况、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等进行梳理分析,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参照《条例》第十六条中列明的五项审议内容进行研究论证。研究论证过程中,对于重大问题,如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体制机制调整或标准规范等,且符合保密规定适合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意见的,还应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对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必要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听取意见的具体方式应该灵活多样,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可以上门听取相关人员意见,也可以通过函询、电话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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