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第6期)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章领导体制第六条。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本条是关于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加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深化机构改革、优化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准确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战略定位、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践要求和纪律规定,坚定坚决、不折不扣地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是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重要载体和具体要求,是纪律“红线”,也是“硬杠杠”,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制度规定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各方面各环节得到落实和体现,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中央层面,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工作。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层面,省级党委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包括研究确定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和制度办法,统筹谋划和组织推进本地区机构改革工作,在中央批复总量内按规定调配行政编制,统一管理本地区事业编制总量,指导下级党委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等。市级党委的职责主要是开展本级机构改革工作,负责本级机构编制具体管理,指导下级机构编制工作等。县级党委的职责主要是开展本级机构改革工作,负责本级机构编制具体管理等。同时,各级各类机关的党组(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三定”细化规定,对本单位内设机构的下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进行管理,对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编制进行管理等。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的设立和职责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街道党委属于党的基层组织,不属于党的地方委员会范畴。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第七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就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设立编委及其办公室。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开展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在此次改革中,地方各级编委领导体制得到了调整优化,作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由党委书记兼任主任。
目前,地方各级编委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编委和地方党委有关机构编制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研究制定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制度,研究拟订本级机构改革方案;审定下级机构改革方案,管理本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级和下级的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编委交办的机构编制方面的其他工作。
各部门党组(党委)负责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具体工作一般由本单位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承担。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编委管理
乡镇、街道作为党的基层组织,不设编委,其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编委管理。乡镇、街道实行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其特点是机构综合设置、人员编制较少。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级编委管理,符合乡镇工作特点。同时、不同乡镇、街道之间的情况差异较大,由上级编委统筹管理机构编制事项,也有利于机构编制资源在区域间、不同乡镇和街道间的灵活调配,充分发挥现有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更好适应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