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5-29 】 【选择字号:

      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规范机构编制工作,提高机构编制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

    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机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机构编制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行政、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六)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八)受理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及整改的情况;

   (九)机构编制统计情况;

   (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

   (一)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法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实地查验等方式,实施例行检查、专项检查或联合检查。

   (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方案;

    2、根据管理权限报批方案;

    3、发出通知;

    4、组织实施;

    5、报告检查情况;

    6、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7、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情况。

    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组织与落实

   (一)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组织

    1、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对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一次自查,将自查情况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以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2、机构编制部门建立健全与同级纪检机关和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机构编制部门健全完善电话、互联网、传真“三位一体”的“12310”举报受理平台,形成便捷、安全、高效的举报受理工作机制。

    4、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政务公开制度,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公开机构编制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广泛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健全监督工作体系。

    5、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应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被调查核实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不得弄虚作假。

    6、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查办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事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交办、转办件,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上报办结报告。确需延长时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办结报告和备案材料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手续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需按程序补办或者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落实

    1、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交下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查办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电话通知、发督办函、现场督查等方式进行督办。

    1)规定期限内未报送办结报告或未将办理结果和反馈情况报送备案的;

    2)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3)应当纠正的问题没有纠正的;

    4)应当落实的整改任务没有落实的;

    5)未按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6)有其他需要督办情形的。

    2、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违规违纪问题。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举报事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立项督查,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督查,应当报同级党委、政府、编委和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各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回避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自行回避。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问题,但认为对责任人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但需要由机构编制部门给予相应处理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机构编制部门。

    违反纪律需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机构编制部门应移交纪检机关处理。

    4、重大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机构编制部门与同级纪检机关和组织、监察、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进行联合督查,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

    五、责任与追究

    (一)责任

    1、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编委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责任:

   1)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2)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3)超编制进人的;

   4)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2、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或者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的;

   2)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3)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经费渠道的;

   4)超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5)混用、挤占、挪用编制和自定编制的;

   6)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交流、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7)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导致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8)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或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的;

   9)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超规定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

   2)超规定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编制的;

   3)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4)未按规定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

   5)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4、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向被举报人或无关人员泄露督查和举报事项相关情况的;

   2)私自摘抄、复制或者擅自将不需要公开的督查规定、举报件带出工作场所,以及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与该案件有关信息资料;

   3)歪曲、隐瞒和捏造督查事宜、举报内容及查核事实真相的;

   4)推诿、拖延、压制或者损毁交办件、转办件、举报件的;

   5)利用督查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泄露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二)追究

    对以上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依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予以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

   2、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3、予以纠正;

   4、建议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5、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6、经调查核实,需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移送有关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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