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案件移送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的协作配合,规范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时的案件移送工作,根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央纪委、中央编办《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移送范围
(一)纪检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认为对责任人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但需要由机构编制部门给予相应处理的,应将案件移送机构编制部门。
(二)机构编制部门在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案件中,认为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但依职责无权处理的,应将案件移送纪检机关。
二、案件移送材料
移送案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纪检机关、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人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三、案件移送程序
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在案件移送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填写案件移送表,移送内容罗列清楚,由双方移送人员签字。
(二)受理机关收到移送案件后,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处理建议。
四、案件调查处理
对受理的移送案件,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依规及时查处,并于3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纪检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纪检机关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案件中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的,应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机构编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