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权责清单”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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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政发〔2017〕93号
金塔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权责清单”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
决 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金各单位: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规范全县“权责清单”项目库管理,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工作制度的通知》(酒政办发〔2015〕172号)中《酒泉市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县工信局、水务局、国土局、住建局、工商质监局等五个部门的10项行政权力进行调整(详情见附件)。调整结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任何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照已公布的清单行使权力,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的权力事项,对承接的权力事项要抓好落实,切实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权责清单”按照《酒泉市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动态管理,需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的,由权力行使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审改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要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按照行政权力所要承担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追究责任,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行为,推进机构、职责、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附件:“权责清单”调整权力事项汇总表
金塔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