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日期:2013-05-28 】 【选择字号:

 关于印发《酒泉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的通知

酒机编办发[2012]79


各县(市、区)纪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规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甘办发〔201220号)、《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酒泉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酒泉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中共酒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酒泉市委组织部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
1116       

   

酒泉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效控制行政成本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原则,推动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由外延式膨胀增长向内涵式挖潜调剂转变;要严格编制使用,通过完善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建立的一种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核准、使用、入编、入库及省市县乡机构编制信息数据网络连通等多部门多环节相互制约、联动的管理模式,是确保设置的机构与审批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审批的编制、岗位、领导职数相对应,入库人员与财政供养、日常管理人员相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并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人员。 
  (一)机构实名管理的内容:机构名称、性质、规格、内设(下设、派出)机构、隶属关系、经费供给形式等。 
  (二)编制实名管理的内容:编制类型、编制限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等。 
  (三)人员实名管理的内容: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学历、参加工作时间、职务(职称)、出入编途径、隶属部门(科室)、身份证号、人员岗位(结构)等。 
  用人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或使用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以及出现减员(调出、退休、解聘、辞职(聘)、辞退、开除、死亡等)情况时,应先通过实名制系统更新人员信息,经机构编制部门在系统上审核确认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并负责各单位机构编制审核、出入库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更新、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组织、人社部门依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使用通知单》、《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使用单》、出入库人员信息等有效材料,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招聘(录用)、工资待遇标准核定等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使用通知单》、入库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等有效材料,核拨机关、事业单位经费,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条  市、县(市、区)直机关除做好本机关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上报工作外,对下属机构上报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负有审查、把关等职责。 
  第十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对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或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部门不予办理用编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录用、聘用、调配、核定工资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人员经费。 
  未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将暂停受理该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变更、撤销机构,增加或调整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请示应当一事一文,并提供充分的依据材料。行文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调整副科级以下机构,由县(市、区)编办提交县(市、区)编委会议决定,并报市编办备案;副科级及以上级别的机构,要以编委文件上报酒泉市编办,由酒泉市编办审查后,提交编委会议研究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申请设立、变更、撤销机构,增加或调整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请示,要以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文件正式上报市编办。下属单位要通过主管部门行文,不得越级上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调整的,联合行文上报。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必须坚持“审批在先”的原则,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编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编办提出书面用编申请,领取并填写《编制使用申请表》; 
  (二)编办审核部门、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申请表》,核查进人单位是否空编,审查同意后开具《编制使用通知单》; 
  (三)用编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相关部门凭《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调动手续; 
  (四)用编单位持相关调动手续到编办开具《新增人员入编单》; 
  (五)用编单位持《新增人员入编单》到财政部门办理划拨工资经费手续; 
  (六)持以上入编相关手续到编办办理人员入编备案手续; 
  (七)行政、事业、工勤人员分别按相关规定使用编制,政法机关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各类编制不得混用、挤占,特别是一般工作人员不得占用领导职数编制。 
  组织、人社部门凭《编制使用通知单》研究调配人员。人社部门凭《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未办理《编制使用通知单》的,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进人和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编办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增人时,必须坚持“空编单位先批后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超编单位只出不进”的原则。空编单位进人首先要从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中选调,或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公开招录招聘。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出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空缺,确需补充干部时,单位需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使用申请表等材料,到市编办办理使用核准手续。经市编办审核并开具领导职数使用单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干部任职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辞去公职(辞聘)、解除合同、开除、退休、死亡等退出编制的,报同级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凡出现机构、编制变动和人员增减,必须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并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和相关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有关变动手续和人员出、入编手续。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新设立机构和新入编人员以及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发生变化的,将变化的信息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信息数据的录入、更新、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对撤、并、转的机构,由主管部门持相关批文及其它有效材料到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办理机构(岗位)注销、人员划转、经费供给渠道和实名制信息数据的调整、删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上划的机构编制人员或下达的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直接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调整或删除。 
  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每年度末根据本年度机构编制统计年报,向财政部门提供本年度实际出入库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财政部门依此作为确定下一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经费预算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采取日常审查、定期检查、集中抽查等方式,对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通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加强配合,及时通报、校核业务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研究分析实名制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调整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确保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地推进,实现实名制信息资源共享目标。 
  第二十五条  实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机构编制部门通过门户网站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监督检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将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一)伪造、篡改、瞒报、拒报机构编制人员统计信息数据以及私设机构和虚报编制的。 
  (二)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 
  (三)在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妨碍、干预机构编制实名制监督检查工作或机构编制实名制违纪责任追究的。 
  (五)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31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办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