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管理及编制细分
1、编制管理就是指对各类编制实施的管理活动。它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治体制状况及行政管理科学化程度,通过综合分析及各种技术手段的测定,以确定机构的人员配备,并运用行政手段实施调控与监督,以维护国家管理系统统一、精简、稳定、发展和高效的过程。编制管理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核定并下达各级各类机构编制总额。二是核定各级各类机构的具体编制数额。三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某一机构的领导职数。四是对各级各类机构的编制使用进行管理。
2、编制的分类就是指根据各种机构的不同性质和任务,对其人员编制所划分的种类。县(市、区)编制的分类细化管理是结合机构编制日常统计分析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需要,把编制以管理层级、适用对象和经费供给形式等三个要素进行分类细化管理,作为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挖掘现有编制资源潜力,既管好总量,又盘活存量,正确处理好社会发展和编制需求的关系,进一步实现机构编制资源的科学化配置。为规范编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我国当前的机构编制管理中,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大类。
(一)行政编制
行政编制指我国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中央编办直接管理的行政编制分类较多,例如公安现役编制、武警编制员额、两委人员编制、援派机动编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驻外编制、驻外储备编制、周转编制、临时编制等等分类,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县的行政编制主要分为政法专项编制、乡镇行政编制、公用行政编制和周转编制,周转编制列入乡镇专项行政编制管理所以在年报的统计中我们只分为政法专项编制、乡镇行政编制、公用行政编制。这里面我在重点对政法专项编制和工勤编制做个说明。
政法专项编制: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近年来,在铁路、民航等中央相关部门中也使用了政法专项编制。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在实践中指的就是政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是包含在行政编制总额内单独管理的编制。在行政编制中单独管理的政法专项编制又按照适用对象分为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审判机关政法专项编制、公安机关政法专项编制、司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分别核定给检察院、法院、公安局(森林公安机关)、司法局等政法机关或机构使用,按编制管理权限不能跨系统相互调剂。
工勤编制:工勤编制目前叫法比较多,例如:后勤事业编制、行政附属编制等,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就是这类编制都是行政机关承担服务性工作的人员占用。例如行政机关的食堂、车队、医务室、礼堂、电话总机室、技工班和其他工勤人员担负的工作,都属于服务职能,按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管理和行政预算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机编〔1988〕32号)规定,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改为使用行政附属编制,按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从行政编制中划出,列为行政附属编制,由国家拨给行政服务经费,其工资、住房、公费医疗、退休等待遇不变。”在我们今年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中,对工勤编制的 同时,《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工勤技能人员,按行政编制的比例配备,并应控制在15%以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勤编制,工勤编制在实践中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已经不再核定,由县(市、区)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二)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经费开支形式多样。中央机构编制部门重点加强对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编制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从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来讲,单位事业经费按国家财政预算形式划分为三种形式,即财政全额拨款和财政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经费自理)。按照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又分为中小学教职工专项编制、乡镇卫生院专项编制、社区卫生院专项编制、乡镇事业专项编制,另外再就是公用事业编制。另外对于参公事业编制需要再做个说明,2006年以后,再事业单位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了登记、确定了职务与级别、套改了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仍然使用事业编制,以批准参公的实有人数为基数核定,随自然减员和省级统一招考人员而增减,是在事业编制总额内实行总量控制。所以个人认为我们编制部门不应该说参公事业编制的类型,参公单位使用的仍然是公用事业编制,在2012年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司发布的《机构编制工作用语释义》也没有对参公事业编制一词的解释,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参公事业编制的说法多处于人社部门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编制进行统计时使用。参公事业跟公用事业的关系目前也存在各地不一的说法,有些地方认为参公事业编制应单列,也就是全额事业编制分为6类,也有些地方认为参公事业编制随着参公单位的数量和只能调整没有核定总额,参公事业编制只是公用事业编制中的一个部分,也就是全额事业编制编制分为5类,然后公用事业编制再分为参公和不参公两种,我个人更倾向于后一种说法,这个大家可以再做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