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秘密及密集范围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2-23 】 【选择字号:

  1989年10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人事部制定了《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办发[1989]8号),1992年12月29日又下发了《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因为当年人事和编办合署办公,这两个文件是目前机构编制方面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唯一明确规定了机构编制工作保密级别事项工作的文件。 
 《规定》中对人事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涉及我们机构编制和我们日常工作相关的内容主要有4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1、尚未公布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2、人事、机构编制的统计资料。3、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4、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这其中有直接涉及我们编制的也有我们为做好编制工作平时掌握的信息。 
 《规定》还对具体涉密内容的密级进行了明确。其中,绝密级的为:尚未出台的地方机构改革方案和编制调整方案;机密级的为:正在承办的地方党政机构及编制调整事宜;秘密级的为:1、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机构、编制、人员统计资料和报表,2、尚未公布的干部录用计划(这个做个说明,我们每年上报的公务员计划、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计划也属于这一范畴),3、县处级干部的档案信息及处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档案信息。另外,一般干部的档案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是应该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编办概况